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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书房 · 春秋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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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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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子为惠王为国法,已成而示诸先生,先生皆善之。

奏之惠王,惠王其说之,以示翟煎,曰:“善!”

惠王曰:“善,可行乎?”

翟煎曰:“不可。”

惠王曰:“善而不可行,何也?”

翟煎对曰:“今夫举大木者,前呼邪许,后亦应之,此举重劝力之歌也,岂无郑卫激楚之音哉?然而不用者,不若此其宜也。治国有礼,不在文辩。”

故老子曰:“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此之谓也。】】

故事的一开始出现了两个人:惠子和惠王,看上去像是哥儿俩,至少也是同宗,但是,这二位绝没有一点儿沾亲带故。

惠子就是惠施,此人学问极高,也很好学,他在出门的时候总是从者如云,车队里夹着好几辆专车,车上满满的全都是书——“学富五车”这个成语就是从这儿来的。不过话说回来,那个年代统共也没多少书,还都是竹简,只见体积不见字数,凭良心说,惠施读的书未必就比我多呀,他那五车书,论内容未必及得上现代小学生的一个大书包。但问题在于,读书的多与少是要和同代人去比较的,唉,这就是我的悲哀。^_^

惠施的知名还因为他是庄子的朋友,《庄子·秋水篇》说这两位“游于壕梁之上”,辩论那个名播后世的“鱼之乐”的问题。当然了,惠施并不是整天都这么无聊,此时他正被惠王重金礼聘来作高管,而这位惠王,就是《孟子》一开篇“孟子见梁惠王”的那位梁惠王,他的故事详见《孟子他说》。

天下文章一大抄,现在我们要说的这个故事并非《淮南子》编辑部的原创(后面的故事也是),而是取自《吕氏春秋》的“辞篇”,稍作改编而已——捎带说一声,恐怕有些心术不正的家伙一看见“辞篇”这个题目就急着去买《吕氏春秋》了,其实原本这个“”字是“过分”的意思,比如“雨霏霏”,是说雨一下起来就没完没了,和色情并无任何关系。前些年我还曾见过一本用心良苦的书,书名大概叫做《中国古代奇技巧》,乍一看以为是讲古代房中术的,很惹眼,其实是讲古代科技的,而书名说的一点儿都没错,科技在中国古代确实一向被贬低为奇技巧。好了,不扯远了,回到我们这个寓意深刻的小故事来,故事说的是,梁惠王请来外国专家惠施为自己的国家主持立法工作,惠施不负所托,编出了一部国家大典。这样大的一件事,总得开个听证会讨论一下,于是,魏国贵族长老们齐聚一堂,一起鉴定惠施这位外国专家的工作成果。

一位德高望重的老者首先发言:“我同意,我同意涨价方案。”

另一位元老马上随声附和:“涨是一定要涨的,我们要讨论的只是个涨多涨少的问题。”

四下马上响起一片热烈的掌声。

突然,有个嘶哑的声音说:“我不同意涨价!”

所有的眼睛一起盯了过去,方才说话那人咳了一声:“其实呢,我也是赞成涨价的,只是,只是,如果大家都举手赞成,那不就显得不够民主么!”

一点点小尘埃就这么迅速落定了,最后,主持人欣慰地点了点头:“大家的意见又这么一致啊,呵呵,决议通过,明天正式涨价!”

又是一片热烈的掌声。

这,是怎么回事呀?

而且,惠施呢?

——惠施被晾在当中,愣住了……过了好半晌,眼看着大家就要离席而去了,这才弱弱地问了一句:“涨什么价哎?咱们不要要论证我的立法工作么?”

一片死寂,过了约么半分钟的工夫,大家这才一个个缓过神来:“哦,对了,对了,不是调价听证会,是讨论立法问题,呵呵。”“是呀是呀,听证会听得都成惯了,一时还真没反应过来,惠先生别介意哦!”

惠施苦笑了一下,定了定神,向大家展示起了自己的工作成果……

惠施的才干是勿庸置疑的,别忘了,他可是货真价实的学富五车啊。于是,只见贵族长老们头接耳,无不对这部法典挑起大指。

会议结果被上报给了梁惠王,梁惠王大喜过望,把惠施法典派给一位叫翟煎的重臣去看。翟煎看过之后,点点头,也叹了一个“好”字。

梁惠王更是高兴,问道:“那咱们这就开始实行吧?”

翟煎这时候却摇了摇头:“实行不得。”

梁惠王被搞糊涂了:“你不是说这东西好么,既然好,怎么又实行不得呢?”

翟煎答道:“意大利歌剧好不好?当然好!可纤夫们拉纤的时候有唱《图兰朵》选段的么?——大家都是一起“哼哧”、“哼哧”地喊号子。劳动号子当然远不如《图兰朵》好听,可《图兰朵》再怎么好听也用不到拉纤的时候啊!治国也是一个道理,靠的是‘礼’,而不是漂亮的条文。”

——小故事讲完了,该讲大道理了:所以《老子》才说“法律越严,盗贼越多。”(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就是这个道理啊!

最后这句《老子》的大道理看来是《老子》的非常基础的思想,在简本里也有这句,字句上稍有出入,是“法物滋彰,而盗贼多有”,意思是没什么差别的。——在那个古老的年代里,这或许是一个世界的难题,塔西陀也曾在地球那边感叹着“国家越糟,法律越密”。

但是,这个道理,和我们现代人的意识却很不合拍了,我们只听说要加强法制化建设,翟煎要是换在现在到论坛上发言去,能被拍砖都算幸运了,最大的可能是:根本没人理他,因为他这个意见实在太荒谬了。

《淮南子》在这里给我们展示的是:治国靠的是“礼”,而不是“法”,而这个“礼”又着重在于礼治的核心神,而不是具体的、条文化的形式——这就好像张三丰在武当山上教给张无忌太极拳那样,让张无忌只去把握太极拳的髓原理,而忘记所有的具体招式,其中奥妙大概在于:世界是变化的,敌人是变化的,变化是无限的,而招式却是有限的,任何一个固定的招式哪怕再怎么厉害也总有它应付不到的地方,而只有把握住核心原理,随着外界的、敌人的变化而产生相应的变化,这些“相应的变化”虽然并没有被记载于拳谱之上,却丝毫也不违背拳理,无论外界再怎么变化,无论敌人再怎么变化,我都有相应的解决之道。

呵呵,我可不是要砸各位太极拳老师的饭碗,罪魁祸首是金庸,不是我哎。

翟煎看来就是张三丰一派的,觉得治国之道,在于得“意”而忘“形”,他之所以认为惠施的辛苦劳动全是白费力气,因为在他的眼里,惠施玩的那套全都是“形”,或者说,全都是太极拳的一个个具体招式,而这些具体招式哪怕数量再多,也远远多不过千变万化的社会现实。——有趣的是,罗尔斯的老对头诺齐克在分析国家之产生的时候也说过这个道理:在一个自然状态中,人们理解的自然法不可能为每一种偶然情况都提供恰当的解决办法,从世故人情来看,冲突的双方往往都觉得自己占理,都觉得自己吃了亏,如果这样下去的话,冤冤相报将永无止境,这或许是无论任何人都不愿看到的情况,于是……诺齐克从中论证出他的经典概念“最弱意义的国家”,其具体意义暂不展开阐释,但大体来说,这样一个“最弱意义的国家”已经近乎于无为之治了。(十足的无为之治就是无政府主义了。我们再由此稍稍想一个小小的问题:国家是否原本只是,或者说原本应该只是,人们为了达成某种目的而创造的一件工具?对,仅仅是一个“工具”?)

即便是“最弱意义的国家”也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对纠纷的仲裁能力,那么,现在的问题是,这种仲裁需不需要板上钉钉式的条文依据呢?

可是,这难道也是一个问题吗?即便在我们现代,法律不都是数不清的条文么?

——先要澄清一下:惠施这里的“立法”未必就是狭义的“制定法律”,而很可能是说设计治国的方针大计,我们现在只来个管中窥豹,单说法律这一项。

如果这样来说的话,的确,即便我们现代,法律仍然是数不清的条文,规定了这种违法怎么判、那种违法怎么判,可是,世界在变化,立法经常会显得滞后,总有一些聪明人熟读法律,找出空子,想办法走在法律的前边。这样的例子可不少哦,在法律的空白处下手,那可几乎就是堂堂正正地为非作歹呀。

翟煎顾虑的正是这种情况,而他的解决之道就是把握核心神,放弃具体的条文规范。翟煎的这个想法和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神大有相似之处,董老一部《春秋》在手——具体说是一部《春秋经》加一部《公羊传》——天下事便没有不能判的。但是,董仲舒和翟煎之间仍有一个本质上的区别,那就是:董仲舒所依据的太极拳理是圣人所制之“法”,而翟煎的太极拳理则是故事里并没有详细代的“礼”。如果我们把翟煎的“礼”约略看作礼治的话,这倒让人有点儿糊涂了:怎么儒家大师董仲舒却搞起法来,而黄老一派的《淮南子》却提倡礼治?

如果我们再联系一下前文讲过的一些内容,礼是从俗当中产生出来的,基本上说,礼治的神和人们普遍的风俗惯、道德信条是相一致的,那么,单从法律意义上说,这位翟煎倒很前卫了?我们设想一下,假如我和张无忌决斗,失手把他打死了,这案子拿到官方审理,嗯,在标准的大陆法系的法庭上,我的命运就取决于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比如《刑法典》规定:“决斗伤人致死者,视情节轻重,判处一分钟以上、三分钟以下有期徒刑。”这个规定清楚明白,我老老实实地服刑也就是了,如果我足够财大势大,不难把牢狱生活变成五星级宾馆里的度假。当然,如果换到董仲舒的《春秋》法庭,我就有一些宝贵的机会了——我可以向董老证明:张无忌是炎黄子孙,而我的祖先是蚩尤,当初蚩尤是被炎帝、黄帝联合起来杀死的,这事虽然已经过去了好几千年,但经书上有详细记载,那可是圣人给作的证哦。嘿,我这个蚩尤子孙对杀祖之仇念念不忘,所以约张无忌公开决斗,以小熊飞刀破了乾坤大挪移,杀了张无忌,这,这有什么不对吗?

董仲舒一听:嗯,这个熊逸说的倒也在理,血亲复仇是“春秋大义”郑重褒奖的,《公羊传》里表彰过齐襄公灭掉纪国的事情——齐襄公为九世先祖复仇,仇恨都隔了九代人了依然不减,复仇这是对了,熊逸在他的《春秋大义》里开篇没多久就写过这段故事。好吧,根据《春秋》齐襄公九世复仇的神,宣判熊逸无罪释放!

听起来很动人哦,可是,如果董仲舒存心跟我为难,我可就没这么好的收场了。《春秋繁露·王道》有一句“内诸夏而外夷狄”,这是一条经典的“春秋大义”,如果本着这一条,我的祖先蚩尤属于“夷狄”,被杀那是活该。呵呵,我命休矣……

可我不死心,努力从经典当中给自己找辩护,正如前文一再说明过的,只要你足够用心,什么理由都是找得出来。这个辩护理由在前文的一处注释里已经出现过了,那就是雍正皇帝在《大义觉迷录》里为自己所作的辩护:“舜为东夷之人,文王为西夷之人,曾何损于盛德乎。”看看,大舜和周文王这两位儒家极力推崇的圣人原本不也都是“夷狄”么?iii看来我又死不了啦!

可也不能高兴得太早,既然“只要你足够用心,什么理由都是找得出来”,这可是一把双刃剑,董仲舒如果存心跟我过不去,而经典的最终解释权又掌握在他的手里的话,那我是无论如何也难逃这一劫的,除非他的脑瓜实在不够灵光。

在翟煎的法庭上,本案结果可能又是另外的样子,嗯,这有好几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翟煎组织了一个陪审,当然,陪审的成员至少也应该具有“士”的身份,且不管审理程序是否公正、公开,但对我的判决是要陪审来举手的。陪审的成员们代表了当时当地的普遍道德观念,如果决斗在那时候是个正常现象,是有了争端的人们解决争端的一个正当渠道的话(正如在古老的欧洲那样),陪审应该会认定我是无罪的;但是,这事如果发生在二十一世纪,人们的普遍风俗惯和道德标准都已经有了变化了,我的下场看来也就不会太妙了。

翟煎法庭的第二种可能是:没有陪审,只是由负责处理这类事情的某位官员依照当时的“礼”,主要也就是当时的风俗惯,来给我判案。虽然这也算有一定的标准,可运用之妙,存乎法官之一心,他要是早晨才跟老婆吵完架,很可能就会给我重判,这多少是件没谱的事。

无论怎么说吧,以我们现在的眼光来看,《老子》的这句“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与其说是提出了一个政治方针,毋宁说是指出了一种社会现实,这就越发让人生疑:法令明明是惩治犯罪的,法令越严明,对犯罪的打击也就越重,社会也就越是安定。如果抛开古老的礼法之争的意义不谈的话,难道法律和盗贼当真是成反比的么?

我们不说小盗,先说大盗,我在《孟子他说》里有一章详细分析了朱元璋搞的重拳反腐,连剥人皮的手段都用上了,惩治不可谓不严厉;再从他杀掉的腐败分子来看,不仅数量惊人,而且,杀官员杀过宰相,杀亲人杀过女婿,执法不可谓不铁面。但是,效果呢?

有一句话是我们绝不陌生的:“治乱世需用重典”,但人们观察到的现实世界的运作却往往并不足以证明这句经典格言的恰当,甚至还对它构成了种种绝妙的反讽。是呀,老子遇到的问题是无论古今中外都曾经遇到的问题,但问题的解决是否真像《老子》或者《淮南子》告诉我们的那样吗?

无数个聪明的脑瓜在思索着问题的症结何在,仅仅在十几年前,仍然有人不懈地纠缠着这个问题。美国心理学家汤姆·泰勒主持了一次大规模的电话调查,调查结果对我们是有一些启发意义的:重拳也好,严打也好,并不能让人们提起多大的守法意识,而真正起作用的是程序正义,是人们相信这个社会的法律环境是公平的,违法的结果是可以预期的,司法的整个过程是公开透明的。

如果我们反过来思考这个问题:只要立法和司法过程是由权力所有者一手控制的,只要案件的调查审理完全是黑箱作的,哪怕重拳再重、严打再严,照样还会“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多少人呼吁过对犯罪分子要加重量刑,但泰勒的研究结果却提示我们:即便把朱元璋那套“剥皮实草”的恐怖手段照搬到现代舞台,一样无济于事——甚至还会有更加可怕的后果:良民也难免会被黑箱装了进去,随即便在没有公开和公正的审判里被“罪有应得”地“剥皮实草”。这可不是危言耸听,方孝孺那位清正廉明的老爹就是在朱元璋的黑箱反腐中被当作腐败分子处理的。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鲁迅曾经哀叹过的国民的麻木。麻木该怎样“唤醒”,这是一鲁迅关心的问题,我现在关心的是:麻木是怎么“形成”的?试想一下,如果社会到处都是黑箱,随处可见的都是冤无处申、苦无处诉、正义无法申张,就连爸爸教育儿子都常常说些什么“退一步海阔天空”之类的美德格言——当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心头念两句“退一步海阔天空”几乎成了草民百姓惟一的补救办法,在这样的社会里生活,不麻木便只有痛苦,乃至痛死。当老百姓对不公正已经以为常的时候,重典与否对他们又有多大的影响呢,反正都是权力者在黑箱里玩玩技术罢了。

中国历来有着把法律秘而不宣的传统,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子产做过一件极著名的事情:铸刑鼎,也就是把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大家公开展示。这个做法让郑国的保守派人士非常不安,认为子产这是破坏了游戏规则,人们会从此不再畏惧法律,还会研条文,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叔向为此给子产写信,其中说到夏朝制订《禹刑》、商朝制订《汤刑》、周朝制订《九刑》,这三部刑法都是产生于国家衰败的时代。iv——咦,这不正是“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意思么?

保守派的顾虑不是没有道理,子产的法律公开化会使得对法律的解释不再垄断在少数人的手里,他们也很难再“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即便我们所能设想到的子产改革的最好成果——大家通过认真研读法规,从此谁也不犯法了——这对原本的法律解释权的垄断者们来说也未必是件好事,因为没有了违法的人,垄断者们的权力也就没有寻租空间了,换句话说,他们的权力不再值钱了。这可不是件好事呀,不值钱的权力还有什么意思呢?

在子产之后,争取使权力的含金量缩水的努力依然存在,虽然只是杯水车薪。汉宣帝时期,有个叫郑昌的官员在上疏中点明了法制的这层意义:“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就,吏无所弄法。”v郑昌觉得这才是“正本”的办法,使法律公开化,使法律没有随意,老百姓就清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法律系统的官吏们也就没机会肆意地玩弄法律了。

郑昌或许没有想到的是,仅有法律条文的公开化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查案过程是可以肆无忌惮的,如果判案过程是可以关起门来放狗的,他所担心的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

我们很容易就可以设想一个虽然有了公开的法律条文,虽然使用重典,却没有程序正义的地方:俗话都说:“管天管地,不管拉屎放屁”,我们假定这个虚拟的“不理想国”有一条禁止放屁的法律,如果有谁被发现放了屁,经审判后会被处以三至三十年有期徒刑——具体刑期依据该屁的音量和浓度而定。

这是一个足够荒谬的法律,除了显而易见的影响之外,还深深改变了人们的饮食惯——黄豆一下子就变成了不受欢迎的食品。但是,如果在程序上是公正的,违法的结果是可以预期的,人们总还有防范的办法——如果你知道在公众场合放了一个音量为20分贝、粪臭素含量为15%的屁,你将被处以十五年的有期徒刑,那么你就会:第一,一发现要放屁的苗头就尽量憋着;第二,要放屁的时候赶紧去找个没人的场合偷偷解决,对了,还要小心别被秘密警察发现。而一旦你真的胆敢以身试法,在公众场合放了屁,你也清楚地知道,你这个音量为20分贝、粪臭素含量为15%的屁必将给你带来十五年的有期徒刑——不会更长,也不会更短。所以,这样的法律虽然足够荒谬,却远非可怕。

可怕的法律是没有标准的法律,比如,你放屁可能被抓,不放屁同样可能被抓,被抓了之后可能被判一两年的有期徒刑,也可能会被满门抄斩,违法的后果是完全不可预期的。那么,在这样一个地方,除非是掌握权力的人,谁能够不生活得胆战心惊呢?

是呀,如果有正当的法律程序,即便连放屁都算违法,这样一个社会的可怕程度也远不如那些纸面上全是良法、作上却全是黑箱的地方。

——伯林谈论霍布斯的时候,对这位《利维坦》的作者并没有报以多大的兴趣,但他承认:霍布斯虽然鼓吹强权国家,鼓吹强力手段,但是,“霍布斯所设想的法律是,如果你服从,你就能生存,斯大林所需要的法律是,不管你服不服从,你都会被处罚,总之,你没有安全保障,违法或守法都有可能受到处罚。”vi

在这样的世界里,走人情的能力对一个人来说就显得尤其重要了,而慢慢的,应该也不再有什么人依然相信“治乱世需用重典”这句古老的格言了。——但是,但是但是但是,只关注“重典”而不关注程序这未必就是错的,在这个价值判断上,关键是看你的屁股坐在哪里。这很简单呀,我们可以联想到《吕氏春秋》里的一则小故事,或许能进一步给我们一些启发:

英明的宋康王最近对一个问题总也想不通,就问大臣唐鞅:“我杀人杀得手都酸了,可大臣们却越来越不怕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唐鞅回答说:“这道理很简单,大家不怕您,因为您杀的都是坏人,所以好人当然不会担心被杀。”(这部分地意味着法律是公开的,违法的结果是可以预期的。)

唐鞅接着给出了个主意:“您要想让大家都怕您,这也容易,不分好人、坏人,乱开刀就行!”

没过多久,唐鞅就被宋康王杀了……vii

一则小故事牵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宋康王的事情就先告一段落吧,让我们再来想像一下:如果是在程序正义前提之下的“法令滋彰”,还会不会导致“盗贼多有”这个结果呢?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去问问老子本人:“你既然说了‘法令滋彰,盗贼多有’,那你能不能再给出个主意,怎么着才能让‘盗贼无有’呀?你别只知道整天写书批评政府,要是换你来搞,说不定还不如现在呢!”

老子“嘿嘿”一笑:“你听没听说过这样的道理:你进饭馆吃饭,嫌菜做得难吃,厨师气势汹汹地拎着菜刀出来说:‘有本事你自己做,做得比我好再来批评我!’——算啦,不跟你扯这些了,你不是问我有什么办法可以让‘盗贼无有’么?当然有了,你好好看看我的书,通行本第十九章不是说了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写得清清楚楚啊。”

——老子说的不错,通行本第十九章是有这么一句话,意思是:抛弃巧诈和财利,盗贼就会消失。

这个第十九章是通行本和简本差异很大的一章,通行本除了“绝巧弃利”之外,还说了什么“绝圣弃智”和“绝仁弃义”,一看就知道是和儒家思想作对,而简本的这两句却仅仅是说“绝智弃辩”和“绝伪弃虑”,viii没有那么强的火药味。——《老子》一书看来就是这么慢慢成型的。

“绝巧弃利”在两个本子上都是一致的,使人比较放心一些。我们可以设想一下:老子所谓的这两个罪魁祸首“巧”和“利”有没有可能真被“绝”掉“弃”掉?退一步说,即便可以做到这一步,就真的会导致“盗贼无有”吗?对照一下汤姆·泰勒的研究,看来人类的思想在两千多年的时间里多少还算进步了一些。^_^

最后,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我和张无忌的决斗事件。抛开诺齐克的那种扶手椅上的密思辨,人类学家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更为扎实的证据。拉德克利夫-布朗ix给我们展示了澳洲土著的决斗场面:出于复仇目的的决斗是被限制在可控范围之内的,如果张无忌的炎黄祖先确实枉杀过蚩尤的话,那么,明教的教众就该把我的复仇看作是正义的,在我杀掉张无忌之后,青翼蝠王他们不该对我寻仇,而我呢,既然已经手刃大仇,此后也不得再耿耿于怀。决斗作为一种有效的报复手段,在澳洲土著那里是被视为正当的,而且是公开进行的,当事人使用飞去来器和石刀之类的武器互相攻击,虽然不比小熊飞刀大战乾坤大挪移更具观赏,但一点儿也不失于紧张残酷。观战者时刻注视着决斗的发展,如果认为太出格了就会出手干涉——只是不知道双方的旁观者一起出手干涉的话会造成什么局面,想像一下灰熊、棕熊、北极熊大战青翼蝠王和光明左使?

无论如何,澳洲土著还可以告诉我们的是:有组织的仲裁在他们中间确实已经产生了,正如诺齐克所描述的那样。那么下边又该出现什么呢……?

注释:

i 详见许地山:《道教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版)

ii [清]魏源《老子本义序》(《魏源集》,中华书局1983年第1版,第255页)

iii 舜圣人也有可能是“西域人”。[清]王谟辑《汉魏遗书》[汉]颖容《春秋释例》:“舜居西域,本曰妫汭。”不过这个“西域”并不是碧眼僧的那个西域。

iv 《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従,严断刑罚以威其。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v [唐]杜佑《通典·职官七》:汉宣帝地节三年,初于廷尉置左、右平,员四人。宣帝诏曰:“今遣廷吏与郡鞫狱,任轻禄薄,其为置正平,员四人,其务平之。”涿郡太守郑昌上言曰:“圣王立法明刑者,非以为理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听,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就,吏无所弄法。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代襄听怠,则廷平将摇权而为乱首也。”宣帝始置左、右平。

vi 详见[伊朗]拉明·贾汉贝格鲁:《伯林谈话录》(杨祯钦/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1版)

vii 《吕氏春秋·辞》:宋王谓其相唐鞅曰:“寡人所杀戮者众矣,而群臣愈不畏,其故何也?”唐鞅对曰:“王之所罪,尽不善者也。罪不善,善者故为不畏。王欲群臣之畏也,不若无辨其善与不善而时罪之,若此则群臣畏矣。”居无几何,宋君杀唐鞅。唐鞅之对也,不若无对。

viii 这两句的释文一直有争议,相关文章一大堆,我就举一个好了。裘锡圭:《纠正我在郭店〈老子〉简释读中的一个错误——关于“绝伪弃诈”》(收录于裘锡圭:《中国出土古文献十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30-241页,原载《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

ix 详见[英]拉德克利夫-布朗:《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潘蛟、王贤海、刘文远、知寒/译,潘蛟/校,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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