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二〇 康熙五十九年 庚子
曹頫在十江十宁织造任。承办磁器珐琅之类,差事甚多。
本年二月初二日曹頫报雨水折内附康熙朱批:“近来你家差事甚多。如磁器珐琅之类。先还有旨意,件数到京之后,送至御前览完才烧珐琅。今不知骗了多少磁器,朕总不知。已后非上传旨意,尔即当密折内声名〔明〕奏闻;倘瞒着不奏,后来事发,恐尔当不起,一体得罪,悔之莫及矣。即有别样差使,亦是如此。”
李煦本年四月请兼浒墅关监督,不允。
四月十五日折略云:“今苏州浒墅关监督莽鹄立本年七月内差满,……可否准照淮安关、杭州关之例,不复另差监督,赏与十奴十才兼理。”批云:“监督回时,还当许多差使。况尔年老多病,当静养无事,方保残年。倘被苏州骗子所欺,悔之无及矣!名声也要紧。”
五月,命李鼎送桂花至热河。九月、十月,叠因鼎讯奏事。
五月初二日折略云:“窃十奴十才家人曹三赍折南回,于四月十八日到苏州,云四月初一日魏珠传万岁旨意:著十奴十才儿子李鼎送丹桂二十盆至热河,六月中要到。钦此钦遵。十奴十才即督同李鼎挑选佳花,现在雇觅船只装载,即日从水路北行。李鼎遵旨押送热河。”九月初八日折言鼎七月初五日抵行在,八月初六日再召见,令其随侍出口,并询及煦及煦母,“天颜开霁,宛若家人父子”;十月二十三日折言鼎于十月二十二日返苏州,曾随哨鹿,“十奴十才九十三之老母,复蒙万岁垂慈询及”。观此,可知煦母文氏亦康熙保母无疑。参看下文。
十一月,报母文氏病故,年九十三岁。
十一月十六日折略云:“生母文氏于十一月初五日忽患内伤外感之症。虽病势甚重,心神甚清,吩咐十奴十才云:我蒙万岁隆恩,赏给诰封,就是历年以来,汝面谢时节,必蒙问及。即今秋孙儿热河见驾,又蒙万岁十温十颜垂间。我是至微至贱的人,竟受万岁天高地厚恩典。倘我身十子不起,你要具折为我谢恩。我看你的病已经好了,尽心竭力,为主人办事。若论我的寿,已是九十外的人了,你不用悲伤。十奴十才生母文氏病中如此吩咐。十一月十五日子时,永辞圣世。母年九十三岁……”
按煦于本月初五日曾有折贺平复西藏,并因来岁康熙六十年,请允进京,俾得于正月元旦随班拜贺。
本年正月,命胤禵移驻穆鲁斯乌苏。调西安将军宗室查布驻防西宁,平郡王讷尔素驻防古木。
七月,工部等衙门议覆福建浙十江十总督觉罗满奏浙十江十海塘事宜。
以白潢为户部右侍郎,以原左侍郎王企靖为十江十西巡抚。白潢十月复擢兵部尚书。
九月,云南贵州总督蒋陈锡、云南巡抚甘国璧以粮饷有误军机,革职,仍自备川粮运米进藏。
十二月,以诸王群臣等请行六十年庆典,不准,因语及保母等事。
其言云:“钦惟世祖章皇帝因朕幼年时未经出痘,令保母护视于紫禁城〔西〕,父母膝下,未得日承欢,……”按此可证实,康熙幼年随保母孙氏等,另居宫外。
一七二一 康熙六十年 辛丑
曹頫在十江十宁织造任。
《东华录》康熙六十年
十月辛未,谕大学士等:原任大学熊赐履,居官清正,学问优赡,朕每念旧劳,不忘于心;其长子素有风疾,其孙亦故;所存幼子二人,朕每谕织造李煦、曹頫周恤其家。
《张文端公全集》卷七叶四十六:“上顾公曰:熊赐履有数千门生,身殁之后,无人照看。其长子风病而亡,止存二幼子,朕谕十江十南织造照看。”
《永宪录》卷一叶二十四:“诏恤故大学士熊赐履幼子志契、志夔--上谕:大学士如李蔚、王熙、杜立德、张玉书、李光第、王顼龄等之子孙,皆为职官。惟熊赐履居官清正,学间优赡,朕每念旧劳,不忘于怀;其长子有疯疾,次子尚幼。熊赐履为试官,所取门生不下千人,身后竟无顾恤其家者。令诸臣扶养,以望成就。于是门生尚书王鸿绪等,非门生大学士王掞、王顼龄等助银三千两。命十十交十十十江十宁织造曹頫生息给予用度。”
按《永宪录》记此事于康熙六十一年,与《东华录》不合,又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八叶二亦载此事,词句略同,不备引。
李煦本年八月奏报张应诏情况。
八月初八日折略云:“圣谕:近日闻得张应诏声名不好,他还昂然自居清官光景,仗着有人保他。尔细细打听奏闻,不可另一人知道,运使名声也不好。钦此。十奴十才近见两淮官盐壅滞,私贩直达十江十、广口岸,以致商皆亏本,公私十十交十十困。皆由司鹾者恩威不立,疏通无术,是以怨声沸腾。盖张应诏本系迂腐书生,未曾历练,临事束手。闻众商总有公务进见,或议论参差,应诏不能决断,辄云太爷们,你饶了我罢。两淮传为笑谈。其举动如此。至其十操十守,亦闻不能如前。……”
按煦本年存折甚少,仅尚有十月十四日一折,内云:“窃扬州天宁寺奉旨修理,即将商捐银一万四千二百两办料兴工,已于九月内告竣。庙宇为之一新。但诸佛圣像,尚未装修。伏思万岁以修理重大,特谕十奴十才与曹頫、孙文成各发库银五百两。今十奴十才请以此银重修佛像。……”聊存备参。
本年正月,抚远大将军胤禵奏:将军延信兵收复西藏,入境时僧俗人民男十女老幼来迎,环拥奏乐,合掌礼敬等情,报闻。
二月,山东盐徒王美公等伪称“将军”,聚众行劫,捕获,诛其魁七人,馀遣戍。
三月,以大学士王掞等奏请建储,放出二阿哥,借此邀荣万一,被严谴,语连其祖王锡爵。
略云:“……王掞以伊祖王锡爵在明神宗时,请建立泰昌,不久而神宗即崩,崩时亦不甚明;泰昌在位未及两月,明系神宗英灵夺其寿命。天启庸懦稚子,承继统绪,客氏、魏忠贤等专擅,致使左光斗、杨涟辈皆相继而毙,天下大乱,至愍帝〔崇祯〕不能保守,为陕西马牌子李自成所十逼十,自尽,十十尸十十首暴露东华门桥上,官员无寻收者,太监慈有芳觅棺殡敛,至世祖章皇帝始行追封,令众汉大臣官员成服,而明遂亡。……”中及锡爵孙入叛十十党十十为伪总兵被擒事,“二阿哥两次册立为皇太子,教训数十年,不能成就,朕为宗社及朕身计,故严行禁锢,所以不杀者,恐如汉武帝之后悔,致后人滋其口舌也。……王锡爵已灭明朝,王掞以朕为神,意欲摇动清朝。如此十奸十贼,朕隐而不发,可乎!……”按康熙帝于此自比明神宗,“崩时亦不甚明”,语应在胤禛谋父,何其巧合耶!
四月,谕礼部:世祖皇帝保母叶黑勒氏、李嘉氏之子孙请加恩典,“朕念两保母旧侍禁庭,殚心夙夜,爰从吁请,特沛殊恩,著赠叶黑勒氏为佐圣夫人,李嘉氏为佑圣夫人。”
按此子奉父之保母也。康熙己身之保母曹、李二家夫人,不能自封,必有待于其嗣位者;不料雍正夺位后,视曹、李为敌十十党十十,“佐圣”“佑圣”之名号,遂不得与。此康熙帝所梦想不能及者也。
因陕西歉收,百姓流离,陕、晋富户囤积米谷,命发帑银十五万两,派官往陕、晋,再派部院贤能人员随往,每处带银,向富户照时价买米。复发仓赈河南、山西贫民。
六月,因台湾“朱一贵等聚众”,谕台湾百姓。
有云:“朕思尔等均系内地之民,非同贼寇,或因饥寒所迫,或因不肖官员刻剥,遂致一二匪类倡诱众人,……”寻即平复。
九月,频为治河筹画。寻以原任知府陈鹏年奉差阅视河工。
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及土伯特酋长等奏:西藏平定,请于招地建立丰碑,从之。
十月,命胤禵来京,将印十十交十十与平郡王讷尔苏。胤禵于十一月到京陛见。
一七二二 康熙六十一年 壬寅
曹頫在十江十宁织造任。本年冬。李煦卸苏州织造任。
《苏州府志》载:织造:李煦,正白旗人,康熙三十二年至六十一年任。
李煦本年三月奏请浒墅关差以偿亏空。
三月初八日折略云:“窃十奴十才前蒙主子恩赏两淮盐差,随经奏请于正额钱粮之外,将多得银两,解充十江十宁、苏州两处织造钱粮,停其藩库支领。每年每处用银十万五千两。康熙四十七年奉部裁减缎匹,苏州每年止用银六万两不等。下剩银四万两有零。除五十二年以前已经奏明补还外,自五十三年起至五十九年止,共该存剩银三十二万两零。十奴十才因历年应酬众多,家累不少,致将存剩银两借用。今晓夜思维,无术归还。……伏求主子终始天恩,再赏浒墅关差十年,每年于正额钱粮之外,愿进银五万两,再补还存剩银三万二千两零。此外如再有多得,亦尽数一并进缴内库。”
七月,代商人请开铜铅矿。
七月十二日折略云:“近闻十江十宁、安庆等山内有出产铜铅洞十口。今因直隶永平、喜峰口等处现在奉旨开采,是以商人裴永锡等具呈求十奴十才代奏,叩乞天恩,准其自备工本,照例一体开采,每年所得铜铅,上可以供鼓铸,下可以益贫民。十奴十才未敢冒昧应允。谨先将伊等呈词一纸,恭呈睿览。”
九月,奏报新盐院及盐法道为人。
九月十三日折略云:“密探得现任监院为人谨慎,体统尊严,商人不敢轻易进见,人皆称其安静。现任盐法道为人明白,办事勤敏,人皆称其有才,声名俱好。合具奏闻。”按盐院魏廷珍,参看下文。
十月,内务府催查售参欠银,并议处。
十月二十三日内务府题奏原件略云:“查康熙六十年三月二十五日本府具奏,请将库存六种人参,总共二千二百十六斤二两二钱,仍照康熙五十七年例,俱十十交十十织造三处售卖。……该项出售之人参,已于是年四月十二日十十交十十付管理三处织造事务郎中李煦、孙文成、员外郎曹頫等。本年四月初九日,据孙文成呈称:我分到之六种人参七百三十八斤十一两四钱,共售银一万七千二百七十一两九钱七分七厘五毫,俱已十十交十十付藩司等语。八月二十日,曹頫呈称:我分到之六种人参七百三十八斤十一两四钱,共售银一万七千二百七十一两九钱七分七厘五毫内,现在收得银八千两,已十十交十十付藩司,其尚未收得之银,请俟催取后,即当如数十十交十十库等语。又苏州织造郎中李煦取去之六种人参七百三十八斤十一两四钱,应十十交十十之银,分厘未十十交十十。查李煦、曹頫取去售卖之人参,已将两年。虽将多次催问,而李煦竟无十十交十十付:曹頫亦仍有九千二百馀两未十十交十十。李煦、曹頫取去人参,究竟售与何人,抑或将售参之银伊等自己使用,既不可料,应即行文严令彼等在年前即行送十十交十十。倘再推延不十十交十十,应即奏请将李煦、曹頫严加议处。……奉旨:依议。钦此。”
〔附录〕无年月可系之曹頫进物单二件。
“十江十宁织造十奴十才曹頫恭进单:
鱼翅弍箱 金腿四十只 东洋鮻鱼拾匣 糟鹅蛋拾罈 虾鲞饼壹百个 制榄脯四瓶 金柑酱四瓶 梅将四瓶 小菜十六瓶”
“十江十宁织造十奴十才曹頫恭进单:
宁鸭一百二十只 金腿五十只 鱼翅二箱 冬笋四桶”
(宫中、杂件、进贡单一二七七号)
本年魏廷珍来为巡盐。
《扬州府志》、《十江十南通志》等并载:巡盐御史:魏廷珍,景州人,进士,康熙六十一年任。
《永宪录》卷一叶十四记本年“命核两淮官商侵蚀加根课银”;盐商程庭诬控张应诏前运使侵浊加根银二十二万,节仪四万八千两。“上令新巡盐内阁学士魏廷珍核实,奏:‘康熙三十四年始派馀银十五万两;三十八年上南巡豁免。及织造曹寅、李煦更番历任盐差十年,又加织造铜觔等银每年二十七万馀两,增至三十二万。曹、李任满,例应除之。’……”
〔附录〕
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八叶八
魏廷珍,字君弼,景州人,康熙癸巳探花;十性十骨鲠,为漕督时,文觉国师南行朝山,仪卫尊严,地方大吏膜拜如弟子,至淮关督年希尧首行此礼,河督嵇文敏不得已从之,魏独直立不拜:且上疏言臣不能从佛法,世宗亦不之罪。
本年三月,派兵驻防郑家庄。
谕云:“前因兵丁蕃庶,住房不敷,朕特降谕旨,多发库帑,于八旗教场盖设房屋,令伊等居住。近看八旗兵丁愈多,住房更觉难容。朕因思郑家庄已盖设王府,及兵丁住房,欲阿哥一人往住。今著八旗每佐领下派出一人,令往驻防。此所派满洲兵丁编为八佐领,汉军编为二佐领。朕往来此处,即著伊等看守当差。著八旗统领会同佐领等派往。”按此为安置废太子胤礽也。日后此处可能与曹家事故有关。参看乾隆四年条下。
十月,命雍亲王胤禛带领弘昇、延信,查弼纳等查阅仓粮。
以查弼纳为十江十南十江十西总督。按此日后奉命查拏曹頫之人也。
十一月戊子,康熙帝不豫。己丑,免山西平十陽十、汾州二府,泽、沁二州所属州县卫所康熙六十年分旱灾额赋。
十一月甲午,康熙帝“大渐”。
据官书载:召皇三子胤祉、七子胤祐、八子胤禩、九子胤禟、十子胤(礻我)、十二子胤裪、十三子胤祥及理藩院尚书隆科多,至榻前传遗命,以“皇四子”〔按本为十一子,四子另有其人〕胤禛为嗣位。实际情况,前人早有考论,大抵谓胤禛以暴力手段非法夺位,假传遗命,京城以隆科多兵力镇压,外地以年羹尧兵力威慑,使皆不得动,严密控制,而攫获大权。至是,诚曹寅早日预言之“树倒猢狲散”一语终于实现。以下皆雍正事矣。
命贝勒允禩、十三阿哥允祥、大学士马齐、尚书隆科多总理事务。
命速行文大将军王十四阿哥允禵,与弘曙二人驰驿来京。印敕暂十十交十十平郡王讷尔苏署理。
按此为雍正第一件夜眠不稳之事,恐胤禵大兵在握、不承其帝号帝位也,故首命召回以解实权。
封允禩、允祥为亲王,二阿哥之子弘皙为郡王。
弘皙者,日后乾隆初年之逆案主犯也。
命兵部尚书白潢协理大学士事务。
命称呼书写隆科多舅舅。
十二月,释放康熙圈禁宗室觉罗,令“闭户家居,安分静守”。
禁止八旗官员诟骂属下人等父母,违者十十交十十该管惩治。
命八旗详察“孝行素著”者以闻。直省举孝廉方正之士,赐六品顶戴。
按凡此令人咸知雍正乃最重孝行、最孝康熙之人也。
加封孝懿皇后亲妹贵妃为皇贵妃,和妃为贵妃〔按皆康熙妃〕。又封十二阿哥之母嫔为妃,十五阿哥之母、十六阿哥之母嫔亦为妃。又曾生兄弟未封者皆封贵人,“内有一常在,年已七旬,亦应封为贵人。”
陈梦雷父子发遣边外,其门生平日有生事者亦令指奏。所编《古今图书集成》令将“原稿内有讹误未当者,即加润色增删,仰副皇考稽古博览至意。”
谕户部,地方官“恣意亏空,动辄盈千累万”,限三年如数补足。
谕户工二部,一切奏销禁虚开浮估。
白潢恳辞大学士,优词慰留,仍令兼管兵部。
按潢字近薇;奉天镶白旗人,以贡生登仕籍,洊至观察,擢十江十西巡抚,内升兵部尚书。其子白筠,后与曹雪芹之友敦诚有十十交十十。
逮翊坤宫太监张起用等十二人,分发边地,籍没家产。
其谕有云:“张起用买卖生理甚多,恐伊指称宜妃母十之业。宜妃母居探宫之内,断无在外置产之理。令内务府大臣逐一查明入官。”复谕:“张起用与高玉十卿,四公主之太监王士凤、狗口[注]太监王大卿,发往土儿番耕种。太监刘秃子、王章,四公主之太监王明,发往齐齐哈儿与穷披甲人为十奴十。太监殷觉、田成禄,九贝子之太监李尽忠,二公主之太监赵太平,发往云南极边当苦差。九贝子之太监何玉十柱发往三姓与穷披甲人为十奴十。俱籍没其家。”又谕:“伊等俱系极恶,尽皆富饶,如不肯远去,即令自尽,护送人员报明所在地方官员,验看烧竣,仍将骨头送至遣发之处。”
按一新受“皇考付托之重”之雍正皇帝,何以急急于穷治母妃宫内太监?盖宜妃者,五阿哥胤祺、九阿哥胤禟之生母也,最为康熙所眷。妃姓都格罗氏,佐领三官保之女。雍正即位,于宜妃时加齮龁。
敕诸王大臣内外官,凡康熙帝一应朱批谕旨俱封进,隐匿烧毁者坐罪。
逮礼科给事中秦道然,追银十万两,令自送甘肃充饷。
按以其教导胤禟无状,且代管家务,骗诈外人,家业富饶也。道然为秦松龄子,字雒生,无锡人,康熙编修,侍皇子读。两十江十总督查弼纳仅得追银一千七百馀两,田产估值,不及十分之一,拟斩立决,命从宽监追。
召工部左侍郎署湖广总督满丕回京。
按满丕,胤禟之私人,以三十万金祈胤禟代恳湖督之命。适遣人往索六万金,过扬洲而雍正夺位,为同旗之人所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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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文即如此。